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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厅严禁组织16岁以下学生务工

来源:法治快报 作者:梁如雪 杨建勋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2日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针对目前我区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与广东企业合作,组织学生利用假期、公休日时间到企业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出台措施,严禁学校组织未满16周岁的学生到企业务工。

    近两年在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扩大招生规模的进程中,我区部分中职学校积极与广东企业合作,组织入学后的学生利用假期、公休日时间到企业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用获取的薪酬缴纳学费。这一办学模式走出了一条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新的办学路子。

    但是,由于大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刚入学的学生,年龄尚小,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受法律的特定保护,因此,区教育厅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半工半读”、“以工助学”办学活动做出相应要求。要求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对象,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严禁学校组织未满16周岁的学生到企业务工,而且学生在企业“以工助学”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

    另外,学校与企业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保险,确保学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两日。每个务工场所的学生数不得少于10人,学校要安排1名以上的专职教师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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