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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更有利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做好2006年度的招生准备工作,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与服务工作,现就2006年新专业设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专业的设置权限
(一)我厅负责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学校可在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自主设置新专业,报我厅审核备案;增设《目录》外的新专业或《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须报我厅核准。未达到重点等级的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须经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专家组评审,我厅将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予以核准。
(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备案)意见包括同意设置、试办两类,有关设置情况报我厅备案。增设《目录》外的新专业(含《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须报我厅核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的具体审核(备案)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学校可以在《目录》规定内自主设置新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达到合格等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设置《目录》内的新专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按照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每所学校每年新设置的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新设置的学校新专业设置最多不得超过4个)。
(五)招生已满3年但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二、关于2005年度设置资格为“试办”的专业的核准
对各校2005年被确认为“试办”资格的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进行合格检查,经检查符合设置条件的专业可核准为正式设置专业,对达不到设置条件要求的专业则取消其招生资格。核准权限按本文第一条“新专业的设置权限”进行。
三、材料要求
(一)自治区直属学校上报材料要求。
1.重点学校按规定新设置的专业只需填写《新设置专业备案表》(附件1)。
2.重点学校设置《目录》外的专业(专业方向)、未达重点等级的学校新设置的专业除填写《新设置专业核准表》(附件2)外,还须提交新专业设置的论证报告和教学计划。
3.“试办”资格专业的核准除填写《“试办”专业核准表》(附件3)外,还须提交“试办”专业的办学报告。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上交材料要求。
1.按规定报我厅备案的新设置专业只需填写《新设置专业备案表》(附件1)。
2.按规定报我厅核准的新设置专业除填写《新设置专业核准表》(附件2)外,还须提交新专业设置的论证报告和教学计划。
3.“试办”资格专业的核准除填写《“试办”专业核准表》(附件3)外,还须提交“试办”专业的办学报告。
四、加强指导和管理
各市教育局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桂教职教[2000]501号)要求,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积极认真地组织好专业的评审检查工作,引导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不断提升专业教学质量。在学校新增设专业第一届学生毕业生后,我厅将以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专业设置及其结构调整的主要依据,开展专业设置的检查及评估工作。对师资、实训设施和毕业生就业状况不达标的学校,取消其该专业招生资格。
五、材料报送期限
请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含电子文档)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逾期我厅将不再受理。我厅将于2006年2月底之前公布2006年度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的设置。
联系人:钟畅武;联系电话:0771-5322171-2067。 电子信箱:A1243F@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