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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培植一批在全区起示范作用的品牌专业,引导学校坚持以专业建设为主线、走特色办学和内涵发展的道路,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和吸引力,带动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整体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认定工作。
一、评估对象 这次评估认定的对象是新申请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的专业。
二、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评:学校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基本条件》(见附件1)开展自评,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达到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条件的自评材料送所在市教育局(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报送办学主管部门)。 (二)评估复核:各市教育局、区直中职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申报,组织评审组到申报学校实地考察评估,并向我厅推荐符合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条件的专业,推荐材料请于2006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评估认定:2006年10月下旬,我厅将组织自治区示范专业评估组分赴各申报学校开展评估。
三、材料准备及报送要求 (一)申请报告。各市教育局、区直中职学校办学主管部门,2006年10月10日前向我厅递交本市(区直学校本部门)关于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的请示(函),并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2,表格可从www.gxedu.gov.cn和www.ep12.com网站下载)一式5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申报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的学校,按照我厅印发的《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基本条件》整理评估材料,建立评估材料文档,认真做好迎评工作。
四、其它 (一)自治区示范专业是我区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区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资格认定,必须以获得自治区级示范专业为申报条件之一。 (二)自治区示范专业是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主要遴选对象,我厅优先推荐中等职业学校中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申报相关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示范专业实行“非终身荣誉”制度,每3年评估认定一次。为推进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规定的评估认定期限外,我厅不再安排示范专业评估工作。
附件:1.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基本条件 2.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