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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柳铁教委,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下同)专业建设,促进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突出职业学校的办学特色,培植一批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和吸引力,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审认定工作。
一、指导思想
专业是教育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对从事各种社会职业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的需要以及学校教育的可能性所提供的培养类型。专业水平是中等职业学校质量的主要标志,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是以专业为基础进行的,建设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的关键是建设高水平的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整体建设要坚持以专业建设为主线,以示范专业建设为核心。
中等职业学校的示范专业是指具有较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较完善的教育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强、毕业生就业出路好、专业办学前景广阔并在全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专业。示范专业的建设要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树立以学生为本位的教育理念,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生产、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的评审认定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结合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实施的“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确定一批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示范、辐射、带动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骨干教师的培养、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专业教学设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产教的结合,推动全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
二、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评: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的基本条件及说明》(见附件1)于2004年10月中旬开展自评工作。
(二)主管部门复核:2004年10月下旬,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三)评估认定:2004年11月我厅组织评估认定。
三、材料准备及要求
(一)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必须于2004年11月1日前向我厅递交关于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的请示,并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5份,逾期不予受理。
四、鼓励政策及措施
(一)今后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获得1个以上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方可取得申报资格。
(二)优先推荐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申报由国家、自治区投资的相关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