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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号)规划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实施。我厅将于“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符合立项建设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依据《标准》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做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申报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我厅提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已被我厅批准立项建设的中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期间,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自评达到《标准》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请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我厅提出申报评估验收报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 3.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4.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