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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半工半读”、“...

来源:广西教育厅公众...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2日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在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扩大招生规模的进程中,我区部分中职学校积极与广东企业合作,组织入学后的学生利用假期、公休日时间到企业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用获取的薪酬缴纳学费。这一办学模式走出了一条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新的办学路子。这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减轻学业上的经济负担,并在毕业后能尽快找到工作并适应工作需要,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学生工学交替,在生产和学习过程中熟悉生产情况,掌握工艺技能,获得适应生产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但是,由于大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刚入学的学生年龄尚小,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受法律的特定保护,因此,必须依法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半工半读”、“以工助学”办学活动。现就有关规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对象,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并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严禁学校组织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到企业务工。学生在企业“以工助学”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前,必须在本地或学生务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考察和选择学生将进入的劳动场所和生活环境,与企业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保险。确保学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两日。
   三、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确保到每个务工场所的学生数不少于10人,并安排有1名以上的专职教师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与企业合作,在学生未进入工作岗位前安排课时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帮助学生熟悉工作防护设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实施产教结合的过程中,应利用工余时间和公休日对学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城市文化和城市生活的专题教育并安排适当的文体活动,帮助学生缩短适应期和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确保必需的教育教学质量。
   七、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将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人员名单、企业名称、学生工作时间、管理办法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服务。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学校、学生权益,共同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新机制。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有中等职业学校的部门要于8月15日前将所属学校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情况予以汇总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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