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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十大专业百位名...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2日

桂教职成〔2005〕13号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有关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3—2007)》(详见桂教职成[2004]59号)精神,加大我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培养培训机制,经研究,我厅决定从2005年起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十大专业百位名师培养工程”(以下简称“职教名师工程”)。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师德水平、教育理念、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专业带头人为重点,建立一支适应现代职业教育需求、逐步覆盖示范专业领域,具有扎实专业基础和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的骨干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切实发挥职教名师的示范作用,带动整个职教师资队伍的建设。

    二、培养对象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点)从事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中青年专业课教师。
    (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教龄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岁。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较高的教育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外语水平者优先。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含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2.发表过有较高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
    3.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技能比赛奖项。

    三、选拔程序
    (一)组织申报。
获得相关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培养对象所列的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推荐,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后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我厅。报送材料包括:
    (1)《推荐表》(一式2份,见附件2);
    (2)已出版的专著和公开发表论文复印件一式2份;
    (3)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能获奖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
    (二)评审程序。
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我厅审核后,确定职教名师培养培训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养计划
    (一)“职教名师工程”首期包括以下专业: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护理专业、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专业、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机电类专业、旅游饭店类专业、烹饪专业、会计专业。各专业培养名额见附件1。
    (二)培养基地: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三)培训内容:现代职业教育理论;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方法。
    (四)培训方式:以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为依托,采取集中脱产学习和分散研修、理论讲授和实践锻炼、岗位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五)培训时间:2—3年,每年集中脱产学习2—3个月。

    五、考核要求
    (一)“职教名师工程”培养对象的考核内容包括:
    1.培训课程考核;
    2.专业技能考核;
    3.教育科研能力考核:学员每培养年度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较高水平1篇以上论文;培养期满,必须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高水平1篇以上论文;
    4.教学实践及工作实绩考核。
    (二)培养对象的考核由培养基地、学员任职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员管理档案,成绩合格者,发放由我厅印制的职教名师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并将学习成绩作为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名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三)对不能如期完成培养任务、达不到考核要求者,培养费用由送培学校承担或送培学校和受培养对象共同承担。

    六、职教名师评定
    2006年11月开展职教名师评审认定;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课程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达到考核要求中关于考核内容第3条要求;
    (三)与专业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达到高级水平(含高级技师);
    (四)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培训单位推荐要求。
    (五)与所在学校签定协议书,其中必须包含被评为职教名师后,五年内不得申请调离的内容。

    七、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由我厅从自治区职教师资培训经费中按每位学员3000元/年的标准拨付给承担“职教名师工程”培训任务的院校,主要用于学员在培养期间的学习费、考察费、资料费。差旅费由送培单位支付。

    八、其它
    (一)送培单位要保证培养对象的学习时间,并为其进行教改实验和生产试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中包括学习、科研、生活条件和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凡参加“职教名师工程”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必须与培养基地、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基地、送培学校和培训对象的职责和义务。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十大专业百位名师培养工程”名额计划表
      2.推荐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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