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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扩大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权,现就2005年新专业设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专业的审批(备案)权限 (一)我厅负责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的审批(备案)工作。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学校可在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自主设置新专业,于专业设置当年3月1日前报我厅审核备案;学校增设《目录》外的新专业(含《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报我厅审批。其它未达到重点等级的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须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批。 (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的审批(备案)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报我厅审核备案。增设《目录》外的新专业(含《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需提出相关意见后报我厅审批。审批(备案)意见包括同意设置、试办两类。各地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的具体审批(备案)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学校可以在《目录》规定内自主设置新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达到合格等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在国家规定的《目录》内自主设置新专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按照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原则上1所学校每年新设置专业不得超过3个。 (五)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二、关于增设新专业的材料要求和审批(备案)程序 (一)未达重点等级的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报告和新专业设置的教学计划、增设专业申报表、论证报告。 (二)各市所属未达重点等级的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材料内容包括: 1.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请备案报告; 2.增设专业审批申请备案表(表格用A4纸规格打印,内容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填写); 3.新增专业审批(备案)情况介绍材料。 三、关于2004年度审批为“试办”资格专业的确认 各市教育局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2004年批准为“试办”资格的专业,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进行合格检查,经检查符合设置条件的专业可确认为正式设置专业,对达不到设置条件要求的专业则取消其招生资格。确认权限按本文第一条“新专业的审批(备案)权限”进行。 四、各市教育局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桂教职教[2000]501号)要求,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积极认真地组织好专业的评审检查工作,引导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不断提升专业教学质量。在学校新增设专业第一届学生毕业生后,我厅将以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专业设置及其结构调整的主要依据,开展专业设置的检查及评估工作。对师资、实训设施和毕业生就业状况不达标的学校,取消其该专业招生资格。 五、为了更好地了解各地、各校专业设置的具体情况,掌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学校认真填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表》(见附件)打印稿和Excel电子文档各1份(Excel电子文档可在www.ep12.com网站下载)。 六、请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于2005年3月1日前将新增专业申报材料、试办资格专业确认材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表》(含电子文档)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我厅将于2005年3月底之前公布2005年度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试办)专业目录。 联系人:钟畅武;联系电话:0771-5315753;电子信箱:A1243F@163.COM。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表(请单击右键点目标另存为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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