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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2日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桂教职成[2001]372号

各有关地、市、县教育局、计委(计划局)、财政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为确保“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债投资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计社会[2001]264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为确保“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债投资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顺利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项目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根据《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项目包括:校舍建设,农业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配备。
    第二条  各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工程”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不能随意调整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建设规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加强领导。项目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及部门协调工作。优质高效完成这一兴教利民的工程。
    第四条  建立责任制。各项目县(市)要落实“工程”责任制,把“工程”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县(市)主要领导、县(市)教育局长是主要责任人,项目学校校长为项目法人代表;要挑选一批熟悉职业教育规划、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事业心、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干部作为“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完善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建设要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自治区成立“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债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实施。各项目地(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的管理职责:
    1、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制订全区“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建设计划(包括相关校舍建设计划及项目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的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指导项目学校做好配备规划、计划)。审批项目学校“工程”建设计划并上报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
    按要求及时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报告全区“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中央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监督检查项目县(市)“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全区“工程”校舍、基地建设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指导项目县(市)校舍、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区“工程”项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配备计划的审批和执行采购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统一招标,公开采购。
    3、负责及时将中央专款下达项目地(市),督促项目县落实配套资金、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及效益进行评估,对不按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和使用项目资金的,自治区有权停拨专款,直至取消项目。
    4、负责组织对“工程”预、决(结)算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地(市)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本地(市)所属各项目县“工程”规划的审核。负责对各项目学校项目建议书、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负责审核并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计划(包括相关校舍工程建设计划,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配备计划编制);负责对施工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2、负责督促项目县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控所属项目县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并向自治区反馈。
    3、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工程”建设的执行情况(包括负责检查项目县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的接收、验收工作和后续管理、使用情况);向自治区定期汇总报告所属项目县“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学校在“工程”建设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项目县(市)的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本县“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包括校舍、设备图书购置、基地建设计划)以及报批工作。
    2、负责编写项目学校项目建议书、工程设计任务书、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绘制校园总平面规划;负责组织施工招投标,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并以建设单位的身份签定设计、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施工执行情况,选派现场施工监理人员,配合政府质监部门对质量进行监控。
    3、负责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负责项目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并对项目学校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监控,确保项目学校按规划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建设。
    4、负责编制本县“工程”项目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的配备方案并上报,做好相关的接收、验收工作。
    5、按要求编制各种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财务会计报表、工程进度统计表,定期向上级报告。
    6、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预、决(结)算送审。
    7、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项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到位后的管理和使用,检查和督促其发挥效益。
    8、各项目县(市)要参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建档材料内容的通知》(桂教财[1998]l33号)要求做好“中职国债工程”项目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的建立、收集、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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