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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做好2007年度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新设置专业原则 (一)未通过办学基本条件合格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申报新设置专业。 (二)经办学基本条件评估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专业办学条件申请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的专业,不得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的专业。 (三)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可自主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申请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的专业。 (四)学校申请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必须是反映新技术、新工艺与新兴产业的专业,要有实质性的专业新内涵和相关专业作支撑。 (五)按照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每所学校每年新设置的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当年新设置的学校申报专业设置最多不得超过4个)。 (六)为规范新设置专业评审工作,2007年新设置专业经此次申报评审后,我厅不再受理新设置专业的申报评审或备案。未经我厅备案的专业,各市教育局不得在招生信息刊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组织招生。 (七)为规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配合今年新设置专业申报工作,我厅印发了《畜牧兽医等28个专业设置基本条件》(见桂教职成〔2007〕 1号),各地在组织新设置专业评审过程中,凡申报设置上述28个专业的,要严格按照设置基本条件严格评审。对尚未印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的专业,按专业大类参照《畜牧兽医等28个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的专业设置基本条件执行。
二、新设置专业评审权限 (一)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专业设置评审工作和核准备案工作;组织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申报专业(含专门化方向)评审工作。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我厅的有关规定,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设置专业的评审工作。组织学校新设置专业(含专门化方向)评审和核准,并将本市拟同意增设的专业,按照规范程序先报我厅核准备案后再下达审批文件。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名称的专业(含专门化方向),须提出意见后报我厅评审。 (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设置新学校时必须按新专业设置的评审要求对申请学校拟设置的专业进行评审,并在批文中明确学校设置的专业。
三、新设置专业申报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 (一)新设置专业申报材料要求。 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须提交如下材料: 1.拟新设置专业申请报告1份; 2.《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3.拟增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1份; 4.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名称的专业,须递交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师资、实验设备、实训设施情况表各5份。 (二)材料报送时间。 1.申报新设置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于2007年1月25日前按申报材料要求将材料报送所在市教育局(区直学校报送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2.各市教育局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zc@gxedu.gov.cn(联系人:黎家汉,电话:0771—5815179)。 (1)拟同意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报告; (2)拟同意新设置专业的《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请表》; (3)《各市(区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备案汇总表》(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 (4)各市(区学校)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及学校申报材料。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教育局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评审工作领导,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桂教职教〔2000〕501号)的要求,设立专业设置评议的临时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专业进行认真评审。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按需设置的原则,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 (二)对试办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各市教育局要对2006年批准试办的专业进行合格检查,经检查符合专业设置条件的专业可申报备案,达不到专业设置条件要求的专业则取消其专业设置资格。为确保必备的专业办学条件及教学质量,从今年起原则上不再审批试办专业。 (三)组织专家组抽查。为更好指导各市开展新设置专业评审工作,平衡全区评审结果,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评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经审核发现不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的新设置专业,我厅将撤销其专业备案资格,并通报全区。
附件:1.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请表.doc
2. 各市(区直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备案汇总表.doc
3. 各市(区直学校)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申报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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