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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内涵建设,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经研究,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建立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督查工作机制。现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组织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对市属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抽查。各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备案。
二、评估依据
评估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标准》(以上2个文件另文印发)开展。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条件与师资队伍、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教学实施与教学监控、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益等方面。
三、评估时间
(一)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范围及时间安排。 1.2007年: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2.2008年: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2007年评估未达到合格水平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3.2009年:区直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8年评估未达到合格水平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抽查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二)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时间为2007—2008年,各市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组织评估。
四、评估结果
教学水平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估结果将作为职业学校设置、合格和重点评估的重要依据。对教学水平评估为“不合格”的职业学校给予黄牌警告,经一年整改后复评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按学校办学层次给予相应处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取消其参加下一轮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参评或重新认定资格;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设置达到合格等级学校的,予以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年度招生资格。
我厅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结果。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建立三年一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督查工作机制,是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改善和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发挥评估工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检查作用;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不断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