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管理,我厅定于2008年开展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估,贯彻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推动新设置的职业学校和未达到合格标准的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尽快达到合格标准,提升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促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 二、评估标准 本次评估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实施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执行。评估结果分2个等级:合格与不合格。各项条件均达到《标准》要求的学校为合格学校,否则为不合格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9号)的精神,2008年度申报参加合格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按该通知规定的原则遴选具体名称,否则将认定为不合格学校。 三、评估对象 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的独立建制中等职业学校,按《标准》自评合格的,可以申报参加评估。 四、评估的程序、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各市教育局组织未经我厅确定合格的学校按《标准》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学校据实填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见附件2),准备相关评估材料,做好迎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市教育局负责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区直单位举办的学校)的初评工作,组织专家组听取学校的自评汇报,实地考察学校的办学条件及审核学校有关材料,在《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估意见,并向受评学校反馈初评结果。 (三)各市教育局最迟应于2008年6月20日前向我厅申报参加正式评估的学校名单,并向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送《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3)及初评合格学校的《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 (四)我厅在收到各市的申请后,适时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五、其它事项 (一)根据有关规定,招生已满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如不参加本次评估或本次评估仍未达到合格等级,2008年将不再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当地教育部门应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二)根据我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程序和做好2008年新增设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07〕113号)的精神,未通过办学基本条件合格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申报新设置专业;2008年2月28日后通过合格评估的学校,当年不得向我厅申报审批或申请备案新设置专业。 (三)为加强学校管理,及时掌握各市所属学校情况,确定2008年度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请各市教育局填写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情况登记表》(附件4),于2008年1月30日前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时将电子版传到职成处邮箱。联系人:李春春,联系电话:0771—5815178、5815180(传真)。
附件:1.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实施标准.doc] 2.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doc] 3.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汇总表.doc] 4. [中等职业学校情况登记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