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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区职业教育攻坚动员会议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精神,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度中等职业教育攻坚任务,现就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招生责任 根据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要求,2008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为28万人,其中各市招生21万人,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7万人;各市输送生源28万人。 (一)各市教育局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责任书》,进一步分解规模发展指标,落实责任,确保2008年度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送生任务的完成。各市招、送生任务详见附件1。 (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积极承担攻坚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进一步拓宽生源渠道,巩固扩大办学规模。对近年来每年度招生规模不足200人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今年我厅不再安排具体招生任务,届时将根据其办学情况确定今后的办学资质;上述学校应根据具体办学情况,扩大招生规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详见附件2。 二、强化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管理。 为促进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统筹管理机制,统筹制定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要进一步加大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巩固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的格局,并争取部分市县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略大一些。 (二)拓宽生源渠道,创新招生机制。 1.拓宽生源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应届初中毕业生信息系统,有效组织未能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初中毕业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同时,要积极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农民工、青年农民和未升学高中毕(结)业生招生。 将招收高中毕(结)业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和学籍管理范围。由获得合格等级及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招收高中毕(结)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对学完规定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给予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以注册入学方式招收持有普通高中毕(结)业证的学生,单独编班(每专业至少20人),一般专业学制1—2年;对报读应获医士、护士等执业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助产等专业的高中毕(结)业生,学制不少于3年(含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时间);招收高中毕(结)业生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不实行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模式。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主要实行全日制教学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中等成人在职学历教育(非全日制),通过学分制、学分银行、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为在职人员继续学习提升技能提供便利条件。 2.推进合作办学。各地要积极整合资源,努力推进城乡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以集团化合作办学模式实行“一年在农村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在城市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在企业顶岗实习”分段培养。按学校隶属关系报经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农村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承办一年级时段学历教育时,其专业基础理论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应由合作方学校予以指导;城市合作办学职业学校承办二、三年级时段学历教育时,要全面负责教学、实习管理、颁发毕业证书和推荐毕业生就业。 (三)健全机制,完善招生工作奖惩办法。 1.我厅对各地完成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输送生源任务,以及初中毕业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升学率、普职比、职业学校学生巩固率等情况进行评比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给予表彰奖励。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投放与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挂钩;对高中阶段教育升学率低和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比例严重失调、未完成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将向全区通报并将通报抄送学校主管部门。 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送生工作列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对市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各县(市、区)初中学校输送生源工作的督导检查、评比表彰工作机制,设立奖励经费,奖励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完成输送生源任务的初中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和负责的相关人员。 三、严肃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一)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凡职业学校有偿招生或初中学校有偿送生均按商业贿赂予以查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招生工作要严格控制成本支出,降低生均招生经费开支,学校用于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印刷和招生工作人员差旅食宿补助等成本开支,按平均每招生1人最高不得超过200元的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初中学校下达向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任务时,不准限定向某些特定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初中学校不得向自治区、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学校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升学志愿,不得扣押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以半工半读、以工助学等形式招收新生,不得安排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到企业等单位从事务工活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管理,落实招生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准入制度。 1.凡经我厅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城乡职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经我厅备案,到2008年底招生未满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本年度继续招生。 2.未按规定参加评估或经我厅审验未取得合格等级的中等职业学校,2008年不得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新生。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或合作举办学历教育班。获合格等级及以上职业学校但连续三年未招生的,暂停其招生资格。 3.未经我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和联合办学。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我区招生。 4. 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我厅批准或予以备案,并在“广西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系统”(www.gxzyjy.net)(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上公布的专业。招收初中毕业起点新生的学制为3年(含1年顶岗实习),每专业单独编班(每专业至少20人)。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二)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化管理。 我厅将进一步完善与全国联网的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新生录取、备案、学籍管理、助学金资助等功能的“招生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录取,统一办理各市、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备案手续。各市、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后,打印出新生录取名册报我厅备案,我厅不受理手工录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学生即获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籍。各地、各校一律不得为同一新生办理中专和技工“双学籍”,不得为综合高中班等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实行城乡联合办学的,由承办一年级时段的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办理录取手续,纳入本校招生数统计;城市合作办学职业学校在农村职业学校新生“登记表”上加盖学校公章,注明联办专业名称(联办双方的专业原则上是相同或同科类专业),不另外办理新生录取“登记表”,不纳入合作办学城市职业学校的招生数统计(在校生统计则由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计算)。我厅办理新生录取备案时间:春季录取为5月30日前,秋季录取为10月10日—31日,逾期不再补录(具体要求另文下达)。 (三)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效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在7月上旬至9月下旬招生期间,实行按旬在“招生管理系统”上填报招生进度的制度。 2.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要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包括录取并已注册学籍、实施学历教育的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结)业生、成人在职人员。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统计工作,确保招生统计数字的准确、真实,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统计报表》,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以便汇总报教育部。 五、加大宣传,提供信息服务 (一)我厅委托广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组织编印《2008年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指南》,将全区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人数、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信息编入其中。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该《指南》和各市编印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一并免费发放给各初中、高中学校毕(结)业生阅读。 (二)在《2008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中免费刊登“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结)业生计划”。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5月中旬向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申报。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品牌和声誉。通过宣传各校办学特色、毕业生就业、成才典型,以生动的事实向广大群众和社会证明职业教育在培育技能型人才和就业服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职业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重点宣传国家、自治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本校资助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充分利用和发挥“广西八桂职教网”(www.ep12.com)信息宣传、学生报名等功能,扩大职业教育办学宣传力度。涉及全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发性文件、通知,我厅均将在广西八桂职教网发布。 (五)自治区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15175。
附件:1.2008年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送生任务分解表、2008年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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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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