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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办出专业特色,树立学校品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005年以来,我厅每年开展一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通过制度化的评估工作,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骨干专业建设。为做好2008年度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工作,现就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对象
(一)自治区级示范专业复评。 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认定,2006年经我厅(桂教职成〔2006〕23号文)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的所有专业均为复评对象,经复评符合条件的,我厅重新确认为2009—2011年度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未通过复查评估或不申请参加复查评估的,其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资格自动取消。 (二)新申报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 新申报自治区级示范专业为具备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条件,由学校申报并经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向我厅推荐的专业。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程序。 由学校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区直学校办学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并提出推荐意见,我厅组织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时间。 1.学校自评:学校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基本条件》(桂教职成〔2007〕78号)开展自评,将自评材料报所在市教育局或区直学校办学主管部门。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各市教育局、区直中职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受理所辖学校的申报,对申报学校自评材料予以核实,向我厅推荐具备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条件的专业。 3.评估认定:2008年10月中旬,我厅组织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组分赴各申报学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认定自治区级示范专业。
三、材料准备及报送要求
(一)学校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学校向所在市教育局或区直学校办学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报告。 2.填报《2008年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申报表》(从www.gxedu.gov.cn网站下载)。 3.学校自评报告。学校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示范专业基本条件》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复评的示范专业,须附3年来专业建设工作总结)。 4.学校按《自治区级示范专业基本条件》条目要求整理评估材料,建立评估材料文档,认真做好迎评工作。 (二)市教育局或区直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向我厅报送以下材料: 1.市教育局或区直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推荐示范专业评审报告一式2份(报告必须陈述推荐理由)。 2.申报学校填报的《2008年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申报表》一式5份。 3.申报学校的自评报告一式2份。 以上材料请于2008年9月25日前报送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时将推荐学校填报的《2008年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申报表》电子文档发至zc@gxedu.gov.cn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它事项
(一)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是我区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区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获得1个以上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方可取得申报资格。 (二)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是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主要遴选对象,优先推荐自治区级示范专业申报由国家、自治区投资的相关建设项目。
附件: [点击浏览该文件:2008年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评估申报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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