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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自治区助学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1日

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快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6〕8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7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6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6〕154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度区直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自治区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有关要求
  (一)补助标准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2.中等职业教育自治区助学金:每生每学年800元。

  (二)资助对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区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有关区直学校在评选时要适当向低年级学生倾斜。

  (三)优先资助对象: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其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为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农村低收入家庭为年人均收入低于944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按学生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四)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五)证明材料:父母持有当地民政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等,或本人持有所毕业初中学校出具的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证明材料等。

  (六)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优先安排国家助学金,然后安排自治区助学金,但同一受资助对象不得同时接受国家和自治区两级资助。

  二、国家及自治区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及发放工作
  (一)各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家庭贫困的学生进行遴选、推荐并组织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二)我厅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直接将助学金拨付到学校。

  (三)国家、自治区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

  三、其它
  (一)各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三年备查。

  (二)各学校要加强助学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将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各学校于12月18日上午下班前将推荐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及学校账号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四)各学校收到我厅拨付的助学金后,请于12月25日之前将收据用挂号的形式寄到我厅财务基建处。

  (五)各学校将助学金发放完毕后,于2007年1月20日之前将发放助学金工作情况及学生领款收据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李春春,联系电话,0771-5815178,传真0771-5815180

  附件:1、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自治区助学金经费安排表.doc
         2、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自治区助学金申请表.doc
         3、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2006年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资助名单汇总备案表.doc
         4、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自治区助学金收据.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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