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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2日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桂教职成〔2004〕59号)精神,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经研究,我厅决定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开展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强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职业教育的管理能力,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提升整体办学水平,尽快改变部分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相对滞后的局面。

  二、评估范围、标准
  (一)2003年开展合格评估工作以来,未达到《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独立建制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二)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招生已满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指2004年以前开始招生,2006年已有毕业生的学校)。
  (三)此次合格学校的评估标准按照《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实施标准》(见附件1)执行。分2个等级:合格与不合格,各项条件均达要求的学校,确定为合格;未达到标准的学校,确定为不合格。

  三、评估的组织、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评估工作要求。学校要按照《实施标准》整理并提供评估材料,据实填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见附件2),做好迎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评估工作组织。由各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初评工作(区直单位举办的学校纳入学校所在地评估),并在《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的意见栏内填写好评估意见,于12月30日前交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评估程序和验收时间。听取学校的自评汇报;专家组实地考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家组反馈评估意见。我厅在收到各市报送的《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后,于2007年1月上旬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验收。
  (四)如这次“合格学校”评估后,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学校,2007年将不再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未尽事宜请与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李春春,联系电话:0771-5815178、5815180(传真)。

  附件:1、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实施标准.doc
      2、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简明记录表.doc
      3、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情况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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