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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制度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个带有方向性的关键问题。《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近年来,我区一批职业学校积极与区内外企业合作,组织在校学生灵活利用假期、公休日时间到企业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用获取的薪酬缴纳学费。这一办学模式走出了一条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新的办学路子,一方面使学生在工学交替的学习场景中熟悉生产情况,掌握工艺技能,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帮助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减轻学业上的经济负担。推行半工半读模式的职业学校招生数量不断增加,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鉴于大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新生年龄尚小,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受法律的特定保护,他们作为在校学生必须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办学模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依法办学,通过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转变,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区职业教育半工半读、以工助学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校企合作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初步形成;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培训项目设置、教育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内容更为适应半工半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学校教学质量明显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依法办学;完善管理办法,提供政策支持;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二、坚持依法办学,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对象,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并已正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严禁组织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到企业务工。学校必须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职成〔2006〕74号)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组织学生前往企业开展半工半读活动。学生在企业“以工助学”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学校必须全面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前,必须在本地或学生务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考察和选择学生将进入的劳动场所和生活环境,与企业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劳动保险。确保学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坚持“半工”为“半读”服务。坚持学校与企业共同通过工作岗位锻炼育人,通过企业文化熏陶育人,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学校要确保到每个务工场所的学生数不少于20人,并安排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职业学校到企业务工场所的学生数如超过100人,学校派出的专职管理人员不能少于2人。
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职业学校要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专兼职人员,制定完善半工半读管理制度;做好“半工”与“半读”之间专业、课程、教材、教学的衔接,确保必需的教育教学质量;明确组织开展半工半读活动的时间、地点、任务和要求、内容与方法,明确教学活动安排、考核标准,明确管理人员及教师的责任;加强对半工半读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监控,保证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没有缺陷和疏漏。
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与企业合作,在学生未进入工作岗位前安排必要的课时,对学生开展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学校在实施产教结合的过程中,还应利用工余时间和公休日对学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城市文化和城市生活的专题教育,安排适当的文体活动,帮助学生缩短适应期,努力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信誉好的用工单位,确保“半工半读”学生的身心健康。由于目前娱乐演艺场所及一些特定行业经营现状不适于未成年学生进入,因此,凡冠以“艺术”校名称谓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开办音乐、舞蹈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服装表演、美容美发、保健类专业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未经办学主管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一律不得以各种名目自行组织学生离校开展半工半读活动和顶岗实习活动。
三、加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离校开展半工半读和顶岗实习方案上报备案制度。落实发生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各职业学校要按隶属关系将组织学生前往开展“半工半读”、“顶岗实习”活动的企业名称、学生名单、工作时间、管理办法等,分别报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帮助职业学校制定学生入企开展半工半读学习活动合同范本。首先要求职业学校、企业、学生家长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联合办学、共同育人的合同;其次重点抓好面向服务业、制造业等用人单位半工半读合同范本的指导和推行;还要加强对学校与合作企业依法订立及履行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校企合作、半工半读的合同范本中,要明确工资发放、劳动安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管理办法、学生权益等,特别要明确对违反合同主要责任方的惩处办法。
在职业学校育人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改变管理方式,加强对组织开展“半工半读”、“以工助学”活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服务。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学校、学生权益,扶持、宣传先进典型。凡职业学校违规办学,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损害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规学校限期整改、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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