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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06—2007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6〕33号),2006—2007年度教育部、财政部安排我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390人;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额度100万元。现就做好我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和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培训专业目录及名额分配。 1.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专业目录》(见附件1)推荐专业教师。 2.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安排我区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解到各市和区直学校培训名额见附件2。 (二)申报程序。 各市、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专业目录》(附件1)和《各市(区直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结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上报拟参加培训的专业和人数,填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人员推荐表》(附件3)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4)。 (三)申报要求。 1.各市在安排学校推荐名额时,2006年12月下旬各有关学校已推荐上报的名单原则上不变动,所差名额安排学校再推荐。 2.各市推荐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人选,应遵循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兼顾不同专业的合理分布。 3.推荐人选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时间不少于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各市、区直中职学校须于2007年1月18日之前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人员推荐表》(附件3)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4)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各1份。
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经费和名额。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申报经费额度,以省为单位,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40—60万的,可申报经费100万元计算,我区可申报经费100万元,按每聘请1名教师1.25万元计算,可聘紧缺专业兼职教师80名。 (二)申报程序。 各市、区直中职学校根据《各市(区直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所安排的名额,安排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填写《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申请表》(附件5),申报拟资助的学校、专业和经费使用方案。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各地的教师配备情况,确定各市资助名单。 (三)申报要求。 1.拟资助学校一般应为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拟资助专业一般应为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或特色专业。 2.各市、区直中职学校请于2007年1月18日之前将《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申请表》(附件5)、《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各1份。
三、材料报送的其他要求及相关联系方式 上述需报送的材料,除以纸质形式按要求份数上报外,同时须将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发至自治区教育厅zc@gxedu.gov.cn(联系人:黎家汉,电话:0771——5815179)。
四、加强组织管理,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各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5〕5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要求,做好2007年度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和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推荐工作,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专业目录.doc 2. 各市(区直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3.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人员推荐表.doc 4.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人员汇总表.doc 5. 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申请表.doc 6. 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经费申请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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