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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1日

各市、县教育局,各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加快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对于提高我区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繁荣经济、建设富裕文明新广西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教育部决定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2006年招生750万人的基础上,2007年继续扩大招生50万人,达到800万人的招生目标任务。

  根据我区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目标要求和当前职业学校的扩招能力,按照教育部对我区中职扩招的新要求,我厅确定2007年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目标任务为25.5万人,并决定将此任务分解下达各市、各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具体招生、送生任务见附件1,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见附件2,各县(市、区)输送生源任务见附件3。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完成我厅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努力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在2006年招生数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增加招生不少于150人、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增加招生不少于80人、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增加招生不少于40人的目标,其中,获得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建设的县级职教中心项目县招生不少于800人,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学校扩招400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学校扩招200人。

  二、加强统筹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自治区教育厅成立由余益中厅长任组长、潘晔副厅长、郭连科副厅长为副组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2007年自治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统一领导、管理、统筹协调全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

  2.制订全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任务、招生政策及措施,负责区直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审批、各市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备案工作。

  3.指导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信息服务工作,对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评比和表彰奖励等。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管理所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负责辖区初中学校毕业生生源管理,并协助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在属地组织生源工作,并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在我厅的统一协调下,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专门机构,明确招生责任主体、制订奖惩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招生秩序,为职业学校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初、高中毕业生和职业学校的合法权益。

  2.建立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生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初、高中学校职责,正确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向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分流;引导未升入高等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读职业学校;把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入学率以及就读职业学校的升学率和就读普通高中的升学率一并作为各市招生工作奖励的考核依据。

  3.为迎接国家对我区“两基”工作的评估验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初中毕业生分流工作。在确保初中毕业生学籍在初中学校、本人在初中学校的前提下,正确引导中等职业学校进入初中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入学意向登记等活动,引导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渗透等活动。

  4.建立统一规范的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系统,负责向市内外职业学校提供准确、真实的初中毕业生信息,遏制有关封锁招生信息和有偿招生等违规行为。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明确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凡经我厅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达到合格等级的公、民办职业学校、县职业学校(县职教中心)和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新批准设立且到2006年底招生未满三年的职业学校,经我厅批准同意中直、区直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我厅批准或予以备案的专业。

  经我厅评估验收未取得合格等级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县职业学校),2007年原则不得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如个别县职业学校整改力度较大,于6月底前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基本达到合格职业学校条件并报经我厅批准允许继续招生。

  (二)稳定和巩固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普通初中班、高中班和综合高中班。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给职业学校下达普通初中、高中招生计划;要继续清理、清退并妥善安置目前仍在中职学校中举办的普通初中班、高中班、综合高中班及其他非职业教育办学班,使职业教育资源真正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培训机构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鼓励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租赁、借用、股份制合作办学等方式整合相关资源扩大办学规模。未经我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不得将行业、企业所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剥离、解散或并入高等学校。

  (三)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制度。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个深层次关键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与企业合作,推行并逐步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育人模式,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要从第三学年起安排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实训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企业引入到当地或职业学校内联合办厂(生产线),让学生在当地或校内即可进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并让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或低费接受职业教育、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有关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工作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办学模式的意见》(桂教职成〔2006〕95号)要求执行。

  (四)努力做好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结)业生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为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结)业生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优质服务。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的公、民办职业学校可以注册入学方式招收持有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的普通高中毕(结)业生,单独编班,以就业为导向安排教学内容,使其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结)业生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采取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形式,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各级财政建立助学金制度,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实现就业,是一项民心工程,对于促进教育公平、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要认真做好国家、自治区助学金资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大投入,扩大资助面,以此吸纳更多贫困家庭学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

  (六)为维护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毕业文凭的信誉,防止买卖、伪造文凭,有利于用人单位选择人才和毕业生就业,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由我厅统一印制和验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取消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档案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4〕86号)精神,职业学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按学生意愿帮助办理迁移手续。

  四、宣传招生信息

  为了实现全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向初中、高中毕业生无障碍传递,自治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必须加强和做好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宣传工作:

  (一)我厅委托广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组织编印《2007年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指南》,将全区各职业学校招生专业、人数、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和部分职业学校招生宣传信息编入其中。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指南》和各市编印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一并免费发放给各初中、高中学校毕业生阅读。

  (二)5至10月,我厅将在广西电视台开辟中职招生宣传专栏,宣传国家、自治区及我区各地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发展动态,宣传职业学校办学特色、就业和招生信息,使国家的政策、职业学校的办学信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市和职业学校要做好供稿工作。

  (三)我厅委托广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主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办,组织区直和部分市属职业学校于4月9日—25日分别到14个市的部分初中学校开展声势浩大的中职招生“大篷车”宣传活动。在此活动时间段内,“大篷车”未能到达的其他初中学校均应向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宣传人员开放,允许宣传人员在课余时间接受毕业生的咨询;并设置中职招生信息栏,允许中职学校张贴招生宣传资料。其它时间不再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到初中学校开展招生宣传,以保证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各职业学校要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品牌和声誉。通过宣传各校办学特色、毕业生就业、成才典型,以生动的事实向广大群众和社会证明“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培训一人,致富一家”的职业教育功能和作用;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重点宣传国家、自治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本校资助工作的具体措施。

  五、严格录取统计

  (一)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备案工作。我厅建立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新生录取、备案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办理各市、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和新生注册入学备案手续。各市、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结束后,要将新生录取名册报我厅备案,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学生即获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籍。各职业学校实行自主组织生源,注册录取新生。职业学校新生入学后出现缺额时,应及时组织和安排补录,录取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

  (二)要认真做好招生统计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要指定专人负责中职招生统计工作,确保招生统计数字的准确、真实,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统计报表》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以便汇总报教育部。

  六、实行奖惩制度

  (一)我厅对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中职扩招任务、输送生源任务、初中毕业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升学率和普、职比等情况进行评比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职业学校给予表彰奖励。设立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职招生机构工作人员完成输送生源任务奖;设立区直职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招生部门工作人员完成招生任务奖。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投放与各地、各中职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挂钩;对高中阶段教育升学率低和规模比例严重失调、完不成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均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市、县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将向全区通报并将通报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学校主管部门。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列入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对职业学校招生和初中学校输送生源工作的督导检查、评比表彰工作机制,并从中职招生录取收费中划拨30%以上的经费奖励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的职业学校和完成输送生源任务的初中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招生工作人员。

  (三)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区直职业学校要严格要求参与招生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和法纪,廉洁自律。严禁中介机构招生,凡职业学校有偿招生或初中学校有偿送生均视为商业贿赂予以查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初中学校下达向全区职业学校输送生源任务时,不准下达限定向某些特定职业学校输送生源的任务指标。初中学校不得向自治区、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升学志愿,不得扣押有关职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附件:1.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2007年各市招生送生任务分解表.xls

     2.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2007年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分解表.xls

        3.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2007年各县(市、区)输送生源任务分解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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