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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完成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紧急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30日

各市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近日,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读结合、顶岗实习”。国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其中,对中等职业教育助学覆盖范围空前广泛、资助标准也较过去大为提高,这一惠民政策必将引发广大初中毕业生踊跃报读中等职业学校。新形势下,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新生入学高峰期到来,采取措施调整区域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整合、扩大办学资源,确保学生畅通无阻报读职业学校,确保完成教育部下达的2007年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25.5万人的任务,争取实现全区高中阶段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墙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类人群和初中学校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宣传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宣传职业教育对个人成才就业的独特作用,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尽快扩大职业学校招生容量。各市、县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调整区域学校布局结构和整合职业教育资源等办法增强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的能力。特别要加快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增加职业学校的招生容量;要督促、帮助现仍为不合格的县级职业学校做好整改工作,使其尽快达到合格办学条件要求,恢复招生资格;要采取集团化发展战略,由优质职业学校牵头,以承办、领办、兼并方式,整合集中目前闲散的职业教育资源,吸纳更多新生进入职业学校就读。

  三、各市、县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复读班的规定,采取坚决措施清理目前仍在公办普通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要坚决禁止和清理职业学校举办普通初、高中和综合高中等非职业教育;区直办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优势,努力办好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为行业和社会培养专门的技能型人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将所办职业学校剥离、解散或并入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将职业学校房产、土地挪用于租赁经  商、部门职工集资建房和房地产开发。

  四、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是当前我区教育工作继“两基”攻坚之后又一战略重点工作。各市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比去年要有较大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以市、县(市、区)为单位,重新确定和调整高中阶段两类教育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各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任务的完成(详见附件1、2、3)。
经检查2007年各市报送自治区教育厅高中阶段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普职比达不到要求的有南宁、来宾、桂林、贺州、贵港、钦州、北海、百色、河池等九市。上述九市要立即重新制定全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并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落实普职比大体相当的要求。高中阶段普及率低于70%的有崇左、柳州、来宾、梧州、贺州、玉林、防城港等七市。上述七市要通过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招生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凡不能完成自治区下达职业学校招生和输送生源任务及高中阶段普职两类教育失调的地方,将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五、认真做好职业学校招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市要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这是搞好中职招生服务管理工作和建立健全困难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的重要基础;要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实现市内外、公民办职业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开透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初、高中学校的责任,切实做好初中毕业生和高考落榜的高中毕业生宣传引导工作,协助职业学校完成招生任务。

  六、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成本,严肃招生纪律。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招生工作要严格控制成本支出,降低生均招生经费开支。各职业学校用于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印刷和招生人员差旅食宿补助等成本开支按平均每招生1人最高不得超过200元的规定执行。各市、区直有关办学主管部门要坚决治理当前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出现的违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受招生回扣,严禁公、民办职业学校实行有偿招生。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违规收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回扣的国家公职人员,初、高中教职员工,经查实一律按收受商业贿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凡向生源提供人员支付招生回扣的公、民办职业学校,则予以取消荣誉称号、停止职业教育项目安排直至暂停招生资格的处罚。

  附件:1.2007年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送生任务分解表
     2.2007年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分解表
     3.2007年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送生任务分解表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桂教职成〔2007〕64号附件.xls(以上3个附件都在此电子表格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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